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行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医院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医院行政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期我国卫生和健康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思维,推动医院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医院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行政职能
第四条 医院行政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和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医院的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总会计师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副院长、总会计师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院长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院行政办公室主任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医院行政的日常工作。
院长离汉外出期间,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主持医院行政工作。
副院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院长,一位离汉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为履行职责。
第六条 医院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第七条 医院各科室(部、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各科室(部、办、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和医院有关规定,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医院党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反映最突出的健康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治院。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依法治院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院融入医院治理的各个环节,持续推进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确保患者、职工、医院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医院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职工意见,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就医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智慧医院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医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医院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医患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医院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健全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处置能力。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医院行政会议实行院长办公会、院月会和各项专项、专业性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参加成员为院行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院长办公会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施。
(二)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讨论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主要包括:医院发展规划、中期评估及调整意见;医院工作年度计划、计划执行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医院制发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医院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制定、下达及考评有关事项;医院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等。
(四)讨论决定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辞职等医院人事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培训、重要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医疗相关工作。
(六)讨论决定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职工境内范围外派学习(进修、考察、交流等)等教学相关工作。
(七)讨论决定医院科学研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等科研相关工作。
(八)讨论决定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九)讨论决定医院下列项目事项:基建、修缮项目的新增、调整与变更;大宗物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购置和处置;大额资金的非预算性支出、预算调整及支出支付;日常公用支出(不含水、电、人员工资、省药械采购平台线上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日常开支)。上述事项金额达30万元及以上,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十)讨论决定需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院行政办公室主任、纪委和监察科负责人全程列席。有关职能科室、群团组织负责人、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医院法律顾问等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在与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可退席。
第二十一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院长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院行政办公室按照程序报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
院长办公会议题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起草,院行政办公室审核把关,分管院领导签批。议题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对需院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各分管院领导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院领导协调。凡事先未经协调、征求意见的议题,院行政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上会。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院行政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后呈院长签发。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除按照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院月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或院行政办公室主任)主持,全体院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各总支和支部书记、各分工会主席、各院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会议成员。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文件、会议、通知精神。
(二)通报全院有关行政、业务工作、经济等运营情况,协调各科室工作。
(三)布置需要及时解决和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对医院近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及安排医院下一步工作计划。
会议由院行政办公室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记录会议要点,负责将院月会的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职工,同时积极组织贯彻执行。确保上情下达,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的一月下旬召开。全体院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各总支和支部书记、各分工会主席、各院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为会议成员。会议由院行政办公室组织。
第二十五条 医院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准备充分,精简会议议程,控制规模,严肃会议纪律,确保会议取得实效。与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参加医院有关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必须通过院行政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医院行政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部门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等规定,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篇幅和规格。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能夹带请示事项。除医院行政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二级单位名义直接向医院行政领导报送请示,不得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个人名义直接向医院党政领导报送请示。
第二十八条 医院各部门承办的公文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我院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核。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拟稿部门对发文的内容、格式负全责,院行政办公室对文字排版等发文格式进行复核。分管院领导对文件内容严格把关并审核签字,院长签发,行政办公室印制、编制文号、分发和归档。
以医院行政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平行文或下行文由院长签发。
以医院行政名义制发的涉及医院重大事项的公文由院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院外来文统一由医院机要室工作人员签收、登记、存档。院行政办公室根据文件要求及各部门职责签署拟办意见。对于办理性质的文件,拟办意见中应根据文件重要程度,呈院长阅示或直接请相关院领导、部门办理;院长签署处理意见后,各承办部门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 医院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医院行政分管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真抓实干,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三十一条 医院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医院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要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要求,对医院重大工作部署实行全过程跟踪调度,确保重大决策顺利实施、高效落地。
第三十二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院行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院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加强文件、会议、调研确定事项的过程监测和跟踪问效。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医院行政领导及各部门(科室)要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医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实施办法。院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医院行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积极为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医院行政领导及各部门(科室)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医院行政领导和各部门(科室)必须坚决执行医院党委和院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医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医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院长、总会计师离汉出访、出差、学习或休假,应事先报告院长批准,由院行政办公室通报医院其他领导同志。
医院各部门(科室)主要行政负责人离汉外出或休假均需填报《市五医院中层干部外出请假登记表》,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职能部门负责人需交院行政办公室备案。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医院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五条 医院行政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救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医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六条 院属各部门(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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