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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患者要注意了,史上最严基本医疗法来了!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9728 发布时间:2018-11-12 浏览量:17792

时隔10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再度与公众见面。作为我国卫生与医疗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草案》由2017年一审稿中的10章102条,归纳调整为目前二审稿中的9章111条,并于11月1日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不难推测出,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正式出台越来越近。除了强调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之外,《草案》还有哪些亮点与不足?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

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草案》二审稿中的最大看点,就是国家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例如,文件中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加之,“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也成为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有力条例。

为进一步体现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分级诊疗措施更加落地了。”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安办律师马静欣慰地看到了四个重点,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购买服务以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出台具体鼓励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去,到边远地区去;三是分级诊疗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四是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

“‘优先支持基层医疗’被写进法律,这为基层医疗获得更多支持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但基本医疗卫生体系要坚持以非盈利性为主体,政府出资、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公益性。” 马静说。

疫苗接种反复提及

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虽已过去4个月,但负面影响似乎并未被时间冲淡。

为了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心,《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将疫苗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部分内容上升为法律,能够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邓勇表示支持,“在法律中明确疫苗使用过程中各方职责,有助于避免疫苗造假、接种不良反应等现象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中,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即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疫苗的研发和普遍使用,尤其是现代生物技术飞速发展,除了传染病以外,有些癌症也可以通过注射疫苗予以预防,在立法时,确实应当支持疫苗的研发和使用。”来自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聂学表态同时,还指出一点,“对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的患者,是否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正规的心肺复苏,往往决定了生死。立法不妨考虑规定向公众普及心肺复苏等急救知识等。”

关爱弱势群体

“对特殊群体的关爱,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除了对儿童预防接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马静认为在《草案》二审稿中,还有四点内容可以体现对弱势人群的关注,“一是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二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服务;三是对特殊群体如传染病人、精神病人人格尊严的维护;四是对老年人、孤残儿童的医疗保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应考虑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的权益,并对此实施特殊保护。“聂学同样说道,“比如产检、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费用保障,特殊儿童的治疗保障如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先天性耳聋儿童等,目的是让特殊儿童能够不因为家庭的经济情况不同,而造成医疗待遇的差异,保障他们在人生的起跑线上,获得起码的公平。”

在聂学看来,为保障人民健康,应当根据个人是否处于疾病状态,而设置不同的保障路径。“简单来说,基本医疗解决治疗的问题,需要围绕疾病治疗所需要的人财物进行立法。通过立法实现对治疗疾病所需要的人财物的合理高效配置,以实现病有所医,人人平等享有可负担、可获取的医疗。当解决预防疾病的问题时,立法应当围绕预防疾病所需要的环境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等进行保障。”

双向规范 暴力伤医零容忍

多年来,暴力伤医事件从未远离过舆论中心。如何能用好法律武器,保护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为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增加了针对性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不仅如此,《草案》二审稿中还对医护医疗行为加以明确: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当下的医疗环境确实需要这种双向规范。”一位网友在微博中积极发声,表达了对上述条例的肯定。“既要保护医生也要提高职业道德。对于暴力伤医的人应当处,对于玩忽职守、纯粹追求利益的医生也同样应该严惩不贷。只不过我们要做的是严于律己,不能冲动,要相信法律的力量。”

“一些伤医事件发生后,有些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但是某些被行政拘留的人扬言‘拘我几天又能如何,出来以后我还来找你’,这种气焰很嚣张。有些即便气焰不嚣张,却也没有反思悔过。”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也道出了立法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行政处理以及触犯刑事法律以后,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法律处理,也该让其在法律之上承担代价。法律是底线。”

此外,马静也有建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公民诚信就医相呼应,医疗机构也应当诚信提供诊疗,这也是诚信社会建立的基本要求。”